-律师协调的作用 数月前本律师接受本地一矿业工人的委托,帮助其认定工伤。委托前本人了解到,当事人在该矿业公司工作16年许,工作环境非常恶劣。数年前,当事人已经感觉到肺部不适,几周前在南京胸科医院拍片检查,医生判断属于典型的矽肺病。当事人由此开展维权之路,当事人先是找到单位要求委托金山医院做职业病鉴定,但单位一直予以推脱,声称单位最近才改制,改制之前的问题与他们无关。本律师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指出:当事人在单位长期连续上班,工作环境恶劣是造成矽肺病的唯一原因,应当被认定为职业病。由此律师展开工作,首先本律师带着当事人来到单位的主管部门,汇报了案件的情况,要求依法解决此事,在本律师的争取下,主管部门和律师多次来到企业,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,出示了相关病历资料。由此单位同意委托相关部门做职业病鉴定,日前当事人已经拿到鉴定报告,被认定为矽肺职业病。本律师认为,在本起案件中,难点在于要求单位盖章委托相关部门做职业病鉴定,如何让单位同意盖章呢?本律师没有机械的收集证据,而是充分借助了职业病主管部门的力量,据理力争,最终促成单位同意委托鉴定,因此使本案得到解决,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。这就是律师的协调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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